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食品抽检-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食品抽检-台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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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时间:2025-06-01 08:36来源: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者:点击:


    现将涉及我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凌海市凌水购物广场旺和超市经营的黄豆酱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

    4、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马家百货商店经营的源致旺菠萝果味汽水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5、台安县东子海鲜商店经营的小白蚬子经抽样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6、沈阳万嘉兴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二部经营的韭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台安县信誉水果蔬菜超市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台安县王晓月蔬菜水果粮油店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台安县京源粮油店使用的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台安县健晟星期天火锅店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台安县尚恩小木石锅拌饭店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3、台安县甘露宫大酒店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4、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马家百货商店经营的源致旺菠萝果味汽水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3、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鞍山老百姓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安赛蜜”的“铁法风味酱”和“金穴二元酱(风味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标的“黄豆酱油”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26.5元,罚款30000元。

    4、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美汁果园饮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810元,罚款50000元并进行警告。

    5、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东子海鲜商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6、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万嘉兴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129.7元,罚款2000元并进行警告。

    7、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咱地鲜生鲜超市二部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8、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信誉水果蔬菜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王晓月蔬菜水果粮油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0、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京源粮油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1、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健晟星期天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12、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尚恩小木石锅拌饭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13、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甘露宫大酒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14、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丹东市振安区楼房镇马家百货商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对其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7810元并罚款50000元。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