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台安县健晟星期天火锅店使用的菜盘(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台安县尚恩小木石锅拌饭店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台安县甘露宫大酒店使用的餐碗(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4、台安县新旭源食府使用的盘子(复用餐饮具)(餐馆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沈阳市于洪区佳中兴便利店经营的源致旺大窖荔枝(碳酸饮料)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 格。
6、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兴冠杰生鲜超市经营的源致旺大连果味汽水经抽样检验,酵母项目不符合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7、台安县左士酒家使用的复用餐具(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台安县玉娟水果蔬菜店经营的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9、台安县福慧果蔬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0、台安县金宝副食生鲜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台安县金宝副食生鲜超市二部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2、台安县吉祥天福源肥牛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具(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3、台安县新时代餐饮服务门市部使用的复用餐具(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4、台安县宴福坊火锅店经营的羔羊肉卷(自制)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整顿办函[2011]1 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 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5、台安县浩德天香烤肉城使用的碗(餐馆自行消毒)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1、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健晟星期天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2、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尚恩小木石锅拌饭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3、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甘露宫大酒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4、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新旭源食府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5、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沈阳市于洪区佳中兴便利店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对其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7810元并罚款50000元。
6、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兴冠杰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对其进行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7810元并罚款50000元。
7、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左士酒家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8、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玉娟水果蔬菜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9、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福慧果蔬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0、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金宝副食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到达该店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后,当事人未在其注册地址经营,现场通过手机号联系当事人,电话无法接通,通过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平台查询该店营业执照已于24年7月2日注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止案件调查。
11、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金宝副食生鲜超市二部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2、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吉祥天福源肥牛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13、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新时代餐饮服务门市部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14、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宴福坊火锅店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15、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台安县浩德天香烤肉城进行了检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警告。
台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