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 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 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5〕4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 养育、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和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民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自2025年7月起,全面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下简称特困)、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工作

(一)调增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月标准由778元调整为794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月标准由591元调整为641元。

3.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1172元调整为1196元。

4.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874元调整为927元。

5.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月标准由2211元调整为2366元。

6.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享受本人工资标准10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71元调整为837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7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722元调整为784元;享受本人工资标准40%生活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月标准由668元调整为725元;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由617调整为670元。

(二)城乡低保分类救助政策

城乡低保继续按照“先上浮后保障”的原则进行审批,具体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251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36元予以差额救助。

2.农村低保分类救助标准: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130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鉴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农村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农村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70元予以差额救助。

(三)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审工作

(一)年审内容

对正在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变化、人口变化、财产变化情况进行重新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救助金额,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变动审批表》,对超出低保标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退出低保救助。

(二)重点核查内容

1.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政策性保障。

2.在社保中心领取养老金、遗属补助金或在单位上班领取工资的。

3.子女已成年具有劳动能力或就读高等院校并已毕业的。

4.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

5.保障对象死亡或家庭成员中有自然减员未及时退保的。

6.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足够赡(抚、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的。

7.有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享受救助期间购买产权房屋或非居住用房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有门市房的。

8.劳动能力鉴定到期并需要重新鉴定而未鉴定的。

9.家庭成员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重新核算家庭收入的。

10.有工商登记执照、四轮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机动车的。

11.服刑人员继续享受救助的。

12.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救助未备案的。

13.上级部门提供疑点信息的。

14.在保人员核对报告存疑的。

15.长期人户分离的。

16.《鞍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救助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保障标准的同时,实现“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目标。各镇街道于7月25日前将提标、年审工作核查结果(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县人社(民政)局。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和年审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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