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时间:2025-08-21 13:46来源:台安县水利局作者:点击: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条款违法情节裁量基准(单位:元)
        12   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 计量设施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 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 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 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在限定改正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的10万≤罚款额≤15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5日内安装计量设施的15万<罚款额≤30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安装计量设施的30万<罚款额≤50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3  地下水取水工程计量设 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 常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 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 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 水许可证。超过限定改正期限5日内更换或者修复的10万≤罚款额≤20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更换或者修复的20万<罚款额≤50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4  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 补给、径流、排泄等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 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不 利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措 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组织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 为人承担。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10万≤罚款额≤20万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 下的 20万<罚款额≤30万
    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30万<罚款额≤50万
        15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 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 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 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 未备案,或者矿产资源 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 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 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 状况而未报送,且逾期 不补报的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 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 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 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 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限定改正期限3日内备案或补报的2万≤罚款额≤4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3日以上5日以内备案或补报的4万<罚款额≤6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备案或补报的6万<罚款额≤8万
    超过限定改正期限10日以上未备案或补报的8万<罚款额≤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