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自愿受助,指求助人向救助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所谓无偿救助,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这就排除了以流浪为生活方式、以乞讨为生财之道、好逸恶劳的人员。
3、 救助内容、形式:《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吃、二是住、三是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提供乘车凭证。受助人员情况不同,困难不同,求助的需求也不一样,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是以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
(县民政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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