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政府办公室文件-台安县人民政府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台政办发〔2020〕12号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安县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牧场,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台安县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安县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

 

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鞍山市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19〕41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电网工程项目审批服务效率,加快台安地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优化公共服务水平,对标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结合台安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等相关建设项目。

二、工作原则

政府各部门作为服务主体,电力企业作为服务对象,双方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简化优化办事流程。

审批流程中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审批流程进行认真梳理,确定该阶段业务办结所需时限、确定电力企业需要准备的前置要件,一次性告知电力企业。材料、手续齐备后,业务在政府部门内部流转,供电企业无需参与,真正做到“一窗受理,只跑一次”。而后,适时提前通知电力企业准备办理下一阶段业务所需前置要件。政府各部门、电力企业实现并联对接工作,双方共同努力,加快业务推进速度,提升审批服务效率,确保在时限要求内完成工作任务。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针对电网建设项目的诸多特殊性,部分业务流程中可考虑采取“特事特办”、开辟“绿色通道”、召开电网项目专项规委会、“容缺办理”、召开电网工程项目专题协调会等多种举措,切实简化优化电网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流程。

三、主要步骤

项目受理阶段根据项目办理实际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情况如下:

(一)工程预审阶段(牵头部门:自然资源局)

1、台安供电公司在电网项目用地预审要件齐备后,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自然资源局10个工作日内下发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对于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变电站改、扩建项目,项目核准的申请材料只要符合下列之一即可:

(1)用地预审意见;

(2)用地批复;

(3)土地权属证明;

(4)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

3、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项目单位在取得准确用地范围后,可以在没有其他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下,向自然资源局申请开展地籍调查等用地前期工作。其他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可同步办理,完成后组卷上报。自然资源局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上报前所需的所有流程。

4、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占补平衡需求提前调整或购买占补平衡指标,在保障已完成可研编制工程占补平衡指标资金的基础上,确保后续新建电网项目按期实施、投运。

5、优化变电站工程规划阶段手续办理方式。建设单位在未获得不动产权证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承诺书、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可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预许可证通知书。该通知书仅限办理消防、委托设计、施工图审查等施工前期手续。待承诺期限内获得不动产权证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由建设单位牵头,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电力、通讯、给水、排水、供暖、燃气等),并将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审核合格的管线综合方案进行管线施工设计,并将施工设计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发展和改革局)

1、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批复及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以下简称“两书”)及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审批部门应对申报材料开展预审预核,并行办理划拨公示与四邻盖章的界址表,建设单位完成土地供前登记后,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两书”及由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证书。

2、简化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流程。办理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与用地批准合一,在提供规划条件、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和划拨用地证明文件等申报材料后,即可审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简化因用地面积减少带来的选址意见书变更审批。电网工程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阶段有减少占地的情况,应当经原核发机关批准。

4、简化规划审批变更手续。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若项目需进行调整,且调整范围在规划条件限制范围之内的,无需重新办理用地许可。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变电站工程属生产性建筑,根据规定应到人防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提供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应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用。

2、简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限额以下)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向相关电力工程质检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3、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消防设计备案、验收,只进行第三方检测。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规划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代替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在工程竣工后申报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审批部门补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城乡建设发展中心)

1、减免开挖恢复押金。在破路、破绿地手续审批阶段取消恢复押金及开挖保证金,台安供电公司在路面、绿化恢复后一次性据实结算。由台安供电公司委托第三方(具备专业道路、绿化恢复资质的单位),按国家道路、绿化恢复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

2、为满足用户用电需求进行的10千伏及以下公共电网新建(改造)项目不再办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手续、占用挖掘道路手续等审批事项,只需明确破路、破绿方案、占路保护及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恢复方式即可施工。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蓝图经过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后,与市政及公安交管部门沟通,并5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即可施工。施工单位应与道路、绿化等管理单位签订质保协议,并按质保协议规定的恢复时限内完成全部道路、绿化等施工恢复任务;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管,并对路面恢复情况进行验收,从而确保用户项目尽快用电投产。其他电网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3.简化配网工程项目相关申请手续及流程。一是城区内10千伏配网工程对原有电缆通道范围内的路面、绿化开挖申请时,需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审批部门在收到电缆通道规划图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施工审核意见。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提供原有电缆通道规划图的,由审批部门组织现场核实,在现场核实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下发审核意见;二是在县区内的老旧设备改造工程(设备更换或新建),依据自然资源局审批的规划图及规划许可进行批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实施方案》中明确可作为办理后续手续的承诺函、通知书等文书,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予以充分认可,不可在执行过程中设限,确保改革落实到位。

(二)强化衔接配合。建立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协调机制,由县电网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同营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阶段牵头部门做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加强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保证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电力部门要做好各阶段所需前置要件的准备,业务进程要与政府各阶段工作保持同步或适度提前。

(三)严格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四)强化监督考核。加大对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督察力度,县政府将适时对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电网工程项目审批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并纳入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确保全县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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